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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化內容推薦方法、圖形使用者接口及其系統

專利簡介

本案是一套個人化內容推薦方法、圖形使用者接口及其系統,目的在於解決現行社群媒體應用程式多以條列方式逐則呈現內容,即便參考了使用者所在位置,伺服系統仍缺乏有效手段讓使用者瀏覽或挑選與地理位置相關內容的問題。本案的方法運行於一伺服系統,當接收使用者裝置傳送的使用者識別資料後,即查詢資料庫取得使用者喜好的資料,用以媒合符合該喜好的一或多筆數字內容;接著依各筆數字內容個別對應的位置資訊進行分群,產生代表一或多群數字內容之地理範圍的一或多個縮圖,並提供至使用者裝置的應用程式編程接口的縮圖顯示區中顯示。當使用者選擇其中一個縮圖時,接口即切換顯示該縮圖所代表的地理範圍,並由伺服系統提供在該地理範圍中的一或多個連結點,以對應的鏈接圖案呈現;當一個連結點鏈接多筆數字內容時,經選擇即可循序播放。其中使用者喜好係由伺服系統收集使用者在網路上的活動資料,學習得出地理相關的資料特徵及其權重,形成個人化喜好模型而建立。藉由以電子地圖為背景並結合分群縮圖與連結點的設計,本案提供一種針對個人喜好且與地理位置相關的數字內容推薦方案,讓使用者能以滑動或點選等直覺方式在特定地理範圍內瀏覽並選播內容。

如何取得專利

本案於實質審查階段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審查委員引用一件對比文件,以引證 1(US20160116292A1)認為權利要求 1 至 20 相對於該前案不具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 22 條第 3 款之規定;同時指出說明書部分不符合專利法第 26 條第 3 款的規定。審查意見認為,引證 1 已揭示一種內容推薦方法,當行動終端被安裝於車輛時,會自伺服器取得目前位置預設半徑內的推薦興趣點(POI)資訊並以圖標顯示於地圖上,而選取縮圖後改為顯示其所代表的地理範圍或維持地圖資訊,乃所屬技術領域人員依習慣與應用場景可自行選擇設置者,故在引證 1 基礎上結合常規手段而得出本案技術方案為顯而易見。

答辯時,先就權利要求進行修改,將原權利要求 5 併入權利要求 1、原權利要求 13 併入權利要求 9,並對應修正其餘附屬權利要求的依附關係,再針對創造性逐項論述本案與引證 1 的實質差異。答辯中指出,本案權利要求 1 所界定的技術特徵並不需要取得使用者目前位置,直接使用資料庫內的位置資訊即可媒合相關喜好內容;反觀引證 1 必須先取得使用者目前位置,才能以該位置的半徑範圍取得 POI 資訊(參見引證 1 說明書第 [0186] 段),兩者技術手段並不一致。此一差異相當關鍵,因為本案不必倚賴 GPS 或衛星定位取得目前位置,縱使在地下商場等定位訊號不佳的場所,仍可正常媒合喜好內容。

答辯中進一步主張,本案的「縮圖」係依「分群」後的結果產生,而非依「地理範圍」產生:權利要求 1 明確界定依各筆數字內容個別對應的位置資訊進行分群,再產生代表各群數字內容之地理範圍的縮圖,每一縮圖分別對應一個地理範圍;引證 1 則是教示 POI 由所在位置的「半徑」內產生,兩者縮圖(POI)的產生方式本質不同,該技術特徵並未被引證 1 所揭示。同時,答辯中說明「分群」概念本身亦為引證 1 所未揭示——引證 1 揭示的是給定單一固定位置後於其周圍取得推薦 POI,屬於單一位置;而本案的「分群」實質上是多個位置的集合,每一群(區域)內包含多筆對應不同位置的數字內容,故引證 1 並未揭示多位置群組的技術特徵。

答辯中並就審查意見所稱引證 1 已揭示「縮圖」一節提出辯駁,說明審查意見所引述的對應段落在引證 1 中並未具體找到,引證 1 較為接近者僅有「圖標」,但「縮圖」能使使用者具體看到所對應的資訊內容,「圖標」僅能使使用者略知所代表的類別,二者並不相同;此外,引證 1 中的 POI 對應的是商店所在的興趣「點」(參見引證 1 說明書第 [0199] 段),而本案的「縮圖」對應的是一個地理「範圍」,兩者所指明顯有別。答辯中亦說明,本案縮圖所對應地理範圍的大小並非固定,而是利用參考指標的權重動態調整,相較於引證 1 中半徑大小須由使用者手動變更(參見引證 1 說明書第 [0243] 段),本案具有引證 1 所未教示的動態調整特徵。針對原權利要求 7,答辯中說明本案的「鏈接點」可循序播放多筆數字內容,而引證 1 的 POI 僅代表單一興趣「點」、其本身並無多筆內容,所揭示的 POI「選單」亦無循序播放功能,故此技術特徵同樣未被引證 1 所揭示。

綜合上述修改與逐項論述,答辯中說明本案以「分群」快速且有效率地提供使用者對應縮圖、並以權重動態調整地理範圍與推薦內容等技術特徵,均為引證 1 所未揭露,所屬技術領域人員依引證 1 並結合常規手段亦無從輕易完成,本案各請求項具有創造性。本案經一次審查意見答辯即獲核准公告。

相關文件

上列審查文件檔案均已公開於專利主管機關網站,任何人皆可自行查閱。